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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, 2024 0:02:48 GMT -5
非典型措施来清偿和保证债务偿还的有效性,例如扣押护照或国家驾驶执照。 从这个意义上说,该诉讼旨在讨论《民事诉讼法》(CPC)第139条第四款的违宪性,该条规定,法官在指导诉讼程序时,将负责“确定所有诱导性、强制性、强制性或确保遵守法院命令所必需的代位权条款,包括在旨在获得金钱利益的行动中"。 现在,《民事诉讼法》对劳动程序的附属适用是无可争议的,主要是因为它为劳动执行提供了更大的有效性和弹性,从而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采取适当的方式偿还债务。 在此背景下,一些疑虑和疑问也随之产生: 最高法院的判决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是否可以任意使用任何非典型的执行方式?什么时候可以利用这些非典型措施?此外,除了扣押驾驶执照或护照外,法官是否可以延长限制措施? 斯帕卡这个话题当然是有争议的,因此需要进一步反思,以至于它被读者您提名为《顾问 Jurídica》 ( ConJur )杂志[2]劳动实践专栏中的本周文章,该文章是为什么感谢您与我们联系。 事实上,毫无疑问,劳动执行阶段是处理过程中的主要瓶颈之一,因此劳动法院拥有多种电子资产搜索工具来定位被告的资产[3]。此外,除了这些工具之外,根据2021年9月24日CSJT第305号决议[4],劳动司法机构可以使用遗产研究中心,该中心也可以追踪债务人的资产。 同议规定资产追回、打击腐败和洗钱技术实验室 (LAB-LD) 在司法工作总监察局的范围内运作(LAB-JT)[5]。 从这个角度来看,提到著名的、不仅仅是专门学说、经典著作《实践中的劳动执行》的代表,这本书现在被认为是关于这个主题的最完整的书: “劳动法庭可用的电子资产研究工具旨在使劳动执行更加有效,从而能够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人利益,为债权人带来美好的生活,并执行劳动判决中形成的既判力。 此外,通过电子工具,可以识别和解构资产屏蔽现象,从而恢复执行管辖权的有效性,对债务人的资产采取强制措施。 (……)艺术中规定的影响决定的原则。司法解释第139号第四项指出,仅仅声明权利并不能穷尽管辖权,要求采取典型和非典型措施以确保所执行司法权的有效性,其中包括电子资产研究工具” [6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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